
未懸掛後牌照
(特派員廖廣學 南投報導) 竹山警察分局中和所日前於轄區執勤時,發現兩部大貨車違規停放於道路上,佔據整條車道,且其中一部曳引車未懸掛後牌照,嚴重影響交通安全,其他車輛被迫繞道通行,險象環生。員警上前查看,駕駛卻不見蹤影,員警先行拍照逕行舉發車輛違停,便在附近找尋駕駛下落。

約莫半小時,其中一名駕駛見警離去,突駕車沿路違規狂飆,員警立即示意駕駛停車受檢,未料駕駛竟加速逃逸,沿途闖紅燈、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跨越禁止變換車道標線,並試圖阻擋巡邏車行進,挑釁公權力,情節惡劣。該名駕駛自認逃上國道即可躲避稽查,遂從竹山鎮南雲交流道駛上國道,沿路北上脫逃。
員警持續尾隨蒐證,該駕駛一路橫跨兩個鄉鎮,無視員警攔查,一路逃逸長達15公里,在名間鄉下交流道後,自知難逃法網,終在路邊停車受檢。駕駛雖不斷辯稱未聽見警鳴聲,亦未看到員警攔停動作,後又稱有看到員警攔查但沒空間停車,說詞反覆企圖推卸拒檢逃逸之責。經查該大貨車載運土方,卻未依規定使用專用車斗,且曳引車未懸掛後車牌,駕駛為免遭舉發需繳納巨額罰緩,因此鋌而走險逃逸。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1條規定,裝載砂石、土方未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可處最高新台幣8萬元罰鍰;駕駛拒絕過磅,則可依同條例第29-2條處以9萬元罰鍰,並視違規嚴重程度記違規點數1至3點,若一年內累積達12點,將吊扣駕駛執照2個月,兩年內吊扣駕照兩次,再經記點則吊銷駕照。
本案共計對該違規駕駛人開出違規停車(1200)、闖紅燈(5400)、不遵守道路交通標線(1800)、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3600)、大燈損壞未修復(3600)、未於車斗標示車牌號碼(1800)、曳引車未懸掛後號牌(36000、牌照吊銷)、不服稽查取締(30000、吊扣駕照6月)、裝載砂石土方未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80000)、不服指揮過磅(90000)共10張罰單,最高可處新台幣25萬3400元罰緩,並可吊扣駕照6個月及吊銷牌照。
竹山警分局嚴正呼籲,駕駛人切勿心存僥倖,違規駕駛不僅危害自己與他人的安全,亦可能面臨重罰與吊(牌、駕)照處分。警方執法並非打擊民眾生計,而是為了守護道路安全。用路人應確實遵守交通規則,共同維護良好行車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