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 01月 13日
響應動保公益 建立免費寵物愛心認養小棧
2017年11月29日
( 特派記者鄒志順屏東報導 )
動物保護法第22條規定「任何人不得販賣特定寵物。但申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之業者,得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上述本縣合法寵物繁殖、買賣、寄養業者皆需配合地方主管機關接受查核及評鑑的規範,並且依「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積極參加動物保護、飼主教育等相關活動。
屏東縣寵物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許宏吉指出,長久以來只要是發現純種狗被棄養,一經新聞媒體披露,在無寵物登記的情況下都會被污名化且歸咎於寵物業者惡意棄犬,導致合法寵物業者成為民眾攻訐的對象,為扭轉業界形象,公會亦與本縣主管機關共同合作推動「認養代替撲殺、買賣鼓勵結紮」的公益活動,並初期在屏東市【永信水族館】、【元氣寵物生活館】、【雅頓愛犬寵物沙龍】、【東森房屋崇仁加盟店】等商家辦理免費寵物「愛心認養小棧」,期盼為動保工作盡一份心力。
近來民眾因未申請「特定寵物業許可證」便上網賣狗觸法的案件有增無減,本縣防疫所所長李永文呼籲民眾,要販賣特定寵物(犬、貓)一定要向本府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證照,切勿貪圖小利而觸法,未申請「特定寵物業許可證」而販賣犬隻,可依動物保護法第25之1條規定裁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營業;拒不停止營業者,按次處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