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 11月 26日
把導盲犬當寵物犬 房客入住飯店受阻礙
2015年09月01日
( 特派記者胡竹鈞屏東報導 )
依照《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寄養家庭或服役中的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都有權利出入公共場所,店家不得拒絕,但仍有多家業者不知道這項規定,而您知道嗎?
屏東縣政府社會處日前接獲台灣導盲犬協會致電反映:「屏東市某飯店雖同意房客攜帶導盲犬入住,但需收取寵物清潔費,房客雖向飯店人員表示同住的寵物是為「導盲犬」,但飯店業者仍表示須向該房客索取清潔費」,而該飯店向導盲犬收取清潔費這個行為其實已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條規定,甚至可依同法第一百條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對此,該飯店人員表示,因不清楚有這項法規的規定,所以將導盲犬認定為一般的寵物來看待而收取清潔費用。該飯店人員事後強調,未來將很歡迎導盲犬入住的,對當天前來入住的台灣導盲犬協會人員造成不舒服的影響,深感抱歉,會檢討這次事件並進行導盲犬宣導。
「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是引導視覺、聽覺及肢體障礙者進出任何場所的狗狗,也就是這些狗狗是視覺、聽覺及肢體障礙者身體的一部份。國人現階段的觀念中,只要是狗,尤其是大狗,就有可能會咬人、會亂叫、會亂大小便,卻不知視覺、聽覺及肢體障礙者使用「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並非是作為寵物,他們是在嚴格的篩選、訓練中,以安全、快速的技巧引導,是視覺、聽覺、肢體障礙者到達目的地及協助其活動的特別輔具唷!
屏東縣政府呼籲社會各界,打造對「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的友善環境,促使牠們能在任何公共場所或搭乘交通工具上,皆可自由進出、不受阻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