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 11月 26日
財政部於104年8月28日發布訂定「菸酒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2015年09月01日
( 特派記者黃筱晴桃園報導 )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7條第1項規定,非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為加強菸酒事業對於個人資料之保護措施,建立對個人資料之管理、稽核、保存及改善機制,財政部爰依據同條第3項授權規定,於104年8月28日台財庫字第10403731230號令發布訂定「菸酒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並定自發布後6個月施行,以利業者預為因應調適,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適用對象、指定專人或建立專責組織及其任務。(第3條及第4條)
二、清查所保有個人資料之種類與數量並建立檔案、個人資料之風險評估及管理機制、事故之預防、通報及應變機制。(第5條至第7條)
三、特種個人資料之界定及管理程序、告知義務之程序、委託他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監督及其程序、利用個人資料行銷之程序、個人資料為國際傳輸前應遵循事項、當事人行使權利之程序、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之處理程序、個人資料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之處理程序。(第8條至第16條)
四、有關人員管理、資料安全管理、環境安全管理、留存紀錄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等事項。(第17條至第20條)
五、有關資料安全稽核機制及整體持續改善等事項。(第21條及第22條)
前揭條文內容,已刊登於財政部國庫署網站(網址:http://www.nta.gov.tw)之「最新消息」,歡迎上網查詢(聯絡人:員科長旭潔,電話:02-23979491轉分機510),或自本網頁訊息附件下載查詢運用。如有疑問,請洽本府財政局金融菸酒科(聯絡人:吳秋霞 電話:03-3322101轉分機55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