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 11月 25日
前縣長李朝卿等5人涉貪遭法院判刑案
2015年08月31日
( 特派員廖廣學南投報導 )
南投縣前縣長李朝卿等5人因涉貪遭檢察官起訴,南投地方法院於今(31)日下午3時判決,其中李前縣長處有期徒刑30年,褫奪公權10年、簡任秘書張志誼處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5年、簡任秘書曾仁隆(前任職建設處處長)處有期徒刑6年,褫奪公權7年、技士李中誠處有期徒刑1年11個月,褫奪公權5年,緩刑5年,並應向國庫支付新臺幣50萬元、前工務處處長黃榮德(已辭職)處有期徒刑1年11個月,褫奪公權5年,全案仍可上訴。
縣府人事處表示,公務員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依法不得任用,應予免職。縣府先前已將渠等移送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以正官箴,簡任秘書張志誼等4人因配合檢方調查,坦承受賄屬實,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褫奪公權,其中技士李中誠並宣告緩刑,渠等如在接到法院判決書10日內不再上訴,全案即定讞,依公務人員任用法28條規定,縣府將儘速召開考績會辦理免職。
縣府人事處再次強調,公務員應忠誠廉潔,凡有不法情事,一律不予寬貸。同時也期待各界對於此事切莫任意揣測,以免影響多數努力優秀的公務員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