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 03月 07日
出國「藥」注意,遵守規定免觸法
2017年08月29日
( 特派員陳錦玲南投報導 )
民眾出國觀光旅遊或經商,有時會攜帶自用管制藥品出國;但因各國對旅客攜帶藥品入境的管理法規不同,如未符合入境國之規定,有可能違法受罰。南投縣政府衛生局提醒,如要攜帶少量自用之管制藥品出入境,應備有醫療院所的診斷證明或處方箋影本等證明資料,以便合法通關。
管制藥品包含成癮性麻醉藥品及影響精神藥品(如安眠藥),世界各國管理皆相當嚴格,倘因個人醫療所需,務請隨身攜帶醫師處方箋或醫療說明書(含英譯本),以供查驗。國人如於國外就醫後,因治療所需攜帶管制藥品回國,必須依照我國海關入境報關須知,僅以治療本人疾病為限,須憑醫療院所之證明,其攜帶量不超過該醫療證明之處方量,且藥品應隨身攜帶,不得以航空郵寄或快遞方式寄送。藥品是否為管制藥品,可至衛生福利部品食藥物管理署網站(www.fda.gov.tw)管制藥品組/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查詢。
南投縣政府衛生局呼籲,國人出國旅遊或洽商,若有需要攜帶個人藥品,建議隨身攜帶原主治醫師所開立診斷書正本或處方箋影本,若屬第1級至第3級管制藥品,則攜帶食藥署開立之證明文件,以資證明。必要時亦可於出國前,查詢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網站﹝http://www.boca.gov.tw﹞/旅外安全資訊-各國暨各地區簽證-旅遊及消費者保護資訊,瞭解入境當地國是否有特殊規定,以免誤觸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