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 02月 01日
為提升房仲品質,不動產經紀人訓練機構須通過訓練品質規範評核
2017年05月25日
( 特派記者廖進祿屏東報導 )
內政部為確保民眾購買不動產能獲得優質專業服務,已通過修正「不動產經紀人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要求不動產經紀人須定期受訓換證,更要求訓練機構精進品質,明定相關訓練單位應通過勞動部所定訓練品質規範評核,才可向內政部申請認可辦訓,且須遵循相關訓練規定,並增訂違規處罰規範,最重可廢止辦訓認可,以提升訓練品質。
屏東縣政府地政處補充說明,本次修法也增訂了不動產經紀業訓練單位辦理訓練應該遵循的事項,如有違規將視情節輕重予以處分,如若有舉辦訓練與認可計畫書內容不符、核發不實訓練證明或違規記點達5點以上等情形,將廢止其辦訓資格;若未以訓練單位名義廣告招生或專業訓練課程內容與登載之開課資訊不符等,將停止其開課3個月,並記違規點數2點;若辦理訓練有流程管理上缺失而未損及參訓人員權益等,則將記違規點數1點。
地政處呼籲並提醒消費者,在進行不動產交易時如想尋求不動產經紀業的服務,可透過「不動產經紀業資訊系統」(http://pri.land.moi.gov.tw/realestate_query/),查詢合法不動產經紀業及經紀人員資訊,以保障不動產交易安全。如有相關疑問,可洽屏東縣政府地政處地價科(電話:08-7320415轉5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