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 11月 25日
近期移轉土地者要注意,地價稅之納稅義務基準日為8月31日
2015年08月26日
( 特派員廖廣學澎湖報導 )
近期如果有要移轉土地的民眾要特別注意,移轉登記日期的早晚,會決定是由前手或是後手繳納全年度的地價稅。
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地價稅是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當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即為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所以,民眾若在8月31日以前完成移轉登記,即使後手的新任土地所有權人持有土地未滿一年,還是要繳納「全年度」的地價稅。因此,民眾於移轉土地時,可以先行私下協調地價稅的負擔比例,並由土地價款中扣除,但是並不得據以要求稅捐稽徵機關更改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如有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45、248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