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 11月 25日
嘉義縣加強興建農舍之農民資格審查
2015年08月26日
( 特派員廖唯丞嘉義報導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要求各縣市加強興建農舍之農民資格審查,嘉義縣政府自104年8月起,要求農民申請興建農舍,需檢附農舍用地之位置圖供審。
農民申請興建農舍應附1.戶籍謄本暨身分證影本(向戶政單位申請)、2.土地謄本(向地政單位申請) 、3.無農舍切結書、4.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向土地所在地公所申請) 、5.財產總歸戶(財政稅務局申請) 6.農舍用地位置圖供審。
農業處表示,近年農舍違規情形氾濫,農委會要求各縣市加強興建農舍之農民資格審查,依據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略以「供農業生產部分之農業用地應為完整區塊,且不得低於該農業用地百分之九十」規定,請申請人提供百分之十農舍用地(含附屬設施)之位置圖供審,而後申請人之農舍應興建於所提百分之十農舍用地面積上。
另農舍興建完成後,縣府依據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將農舍及其農業用地造冊列管稽查,經檢查農舍及其農業用地未依規定使用者,將通知主管建築機關及區域計畫、都市計畫機關依相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