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 11月 25日
性侵害加害人處遇知多少
2015年08月26日
( 特派員廖榮弘苗栗報導 )
屏東一名26歲朱姓男子,因為喝醉酒性欲高漲,發現樓上似乎有人在房內,就自己闖入沒鎖的門,看見一位女學生躺在床上熟睡,立刻壓上去親吻,女學生被驚醒求饒,表示月事正來,希望可以放她一馬,但朱男根本聽不進去,以暴力方式,性侵得逞。女學生事後因為心理受創嚴重休學,向法院聲請30萬元的補償金獲准,法院將朱男判刑8年確定。
為防治性侵害犯罪及保護被害人權益,且因性犯罪往往涉及行為人性偏差、反社會人格、心理或精神違常等特徵,為預防其再犯,檢察、矯正機關將加害人的資料提供其戶籍所在地縣(市)政府的性侵害防治中心,對性罪犯施以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等處遇措施,其範圍包括認知教育、行為矯治、心理治療、精神治療及其他必要的治療及輔導教育,並成立性侵害加害人評估小組,依據加害人的檔案資料做成再犯危險評估報告及處遇,評估加害人身心狀況。
目前對於社區性侵害加害人處遇的做法是在性侵害加害人經判決有罪確定,但未入監服刑或假釋、出獄者,除須依法向各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報到接受保護管束監督以外,同時須依照「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辦法」規定,依衛生局指定的時間,向各指定處所報到接受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以延續治療或輔導處遇。如果加害人不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或接受時數不足,除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0條處以1萬至五萬元罰鍰,經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接受為止外,並通知警察局依相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