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 11月 25日
危險駕車(飆車)、害人害己!
2015年08月24日
( 特派員廖廣學澎湖報導 )
白沙分局於日前接獲鄉民反映稱:縣道203線竹灣段至大池段夜間常有飆車族從事危險駕車(飆車)行為,請警方加強取締,以維村民安寧。
經了解,該路段路幅寬廣、車流量少,道路狀況良好,偶有青少年駕駛改裝汽、機車或成群結隊夜遊,行經該路段高速行駛。為確保交通安全及社區安寧,該分局除規劃取締、防制勤務,加強巡邏、守望、路檢外,並清查轄內所有汽、機車,如有違規改裝排汽管或拆除消音器(棉)製造噪音者,即造冊列管並實施輔導改正,如不改正,將函請監理站召回實施臨時檢驗,以維護社區安寧。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規定: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
三、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白沙分局分局長丘立誠籲請青少年朋友,勿任意改裝車輛,若因車輛改裝遭舉發,除得繳交罰款外,仍需將車輛回復原狀,得不償失;另鄉民如發現改裝汽、機車於道路上行駛,可將車號記下,提供警方實施訪談約制及輔導改正,為地方交通安全、社區安寧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