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國際蘭展墊付案之議決 對市府無法律上之拘束力
2016年11月09日
針對今(8)日蔡育輝等少數議員質詢指稱,2017年臺灣國際蘭展墊付案之議決,因涉地方制度法第41條「主決議」及「附帶決議」之規定,市府特予說明,以正視聽。
墊付案是參照預算案規定審查,議會所做出之決議,性質上依法區分為「主決議」及「附帶決議」,兩者之區別主要如下:
「主決議」與法定預算案同時做成,經三讀程序通過,僅以附加條件及期限為限,且需合法,等同是法定預算之一部分,與法定預算具有不可分割之關係,原則上具有法律拘束力;「附帶決議」則未經三讀程序,內容多樣,為預算審議過程中附帶做成之決議,屬法定外之單純決議,僅具行政機關參考效力。
主決議雖具有法律上之拘束力,但依法務部99年4月8日法律字第0999012992號函之意旨,主決議應限定與預算不可分割之「條件」,條件指的是「法律行為效力之發生或消滅,繫於將來成否客觀上不確定之事實」,舉凡以當事人一方主觀之意志為效力之依據者,均難謂法律上之條件,而主決議雖得以條件為內容,但該條件除須屬法律上之條件外,還須合法,並應符合權力分立之憲政原則。
議會於第2屆第7次臨時會之決議做成程序外,似未經議會三讀程序通過,而僅為少數委員所提之個人意見,不符地方制度法做成主決議之法定要件,是否能被視為「附帶決議」亦仍有討論之餘地,當然對本府不生法律上之拘束力;再者,本案如經議會明示為「附帶決議」,依地方制度法第41條第3項規定應僅具參考效力,且若議會明示為「附帶決議」,應是為避免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最後,退萬步言之,就算本案經最嚴謹的「主決議」之程序三讀通過,如前所述,因該內容依據的是當事人一方之主觀意志,不具條件之適格,更遑論其本質已違反權力分立之憲政原則,所以亦不生法律上之拘束力。因此,議員認為本案對本府已造成法律上之拘束力,屬對法令之誤解,本府特予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