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的規定,未繳稅及註銷牌照的車輛,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除了補稅外,會再處罰1倍以下及2倍以下的罰鍰。
進一步說明,使用牌照稅是在每年的4月份開徵,營業用車輛分上、下期,分別在4月及10月開徵,繳納期限為1個月,超過期限未繳納,將會被加徵滯納金,如果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會被處應納稅額1倍以下的罰鍰,惟免再依第25條規定加徵滯納金。另外應特別留意車輛是否有依照規定期限辦理驗車,因為超過驗車期限6個月以上仍然沒有檢驗的車輛會被註銷牌照,這時候如果開上路或停放路邊被查獲,就會處應納稅額2倍以下的罰鍰。
提醒民眾,務必依限繳納使用牌照稅及定期檢驗車輛,以免荷包大失血。民眾若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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