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 11月 25日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 偵結起訴並送行政懲處
2024年05月24日
( 記者廖廣學報導 )
地檢署於民國113年5月6日獲悉署內某檢察官涉有性騷擾案件,地檢署黃檢察長對於婦幼及性平案件極為關心、重視,得知署內檢察官涉案更不護短,考量雖被害人尚未提出告訴,但部分情節事涉犯罪嫌疑,隨即指示當(6)日迅速分案並指分由婦幼專組主任檢察官主動偵辦,且立即展開刑案調查,就相關事證採取偵查作為,包括扣得有關之電子影音紀錄及手機聯繫資訊等,本案經調查犯罪事證明確,由主任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
地檢署黃檢察長除指示立即分案調查外,並隨即調整該檢察官職務,將其調離地檢署婦幼專組,且行使檢察長之職務移轉權,將不適宜由該檢察官繼續偵辦之婦幼案件等類型,即刻移轉由婦幼專組主任檢察官承接。黃檢察長並召集相關之主任檢察官、人事及政風主任處理性騷擾通報等事宜,並當面對該檢察官提出告誡,命該檢察官不得再對被害人為任何接觸及騷擾行為。也責成本署相關人員落實被害人身分資訊等保密義務,不得揭露案件訊息,並主動聯繫被害人所屬機關,對被害人進行關懷協助措施。
本案因加害人與被害人分屬不同機關,故就性騷擾申訴之行政調查程序部分,依規定係由被害人所屬機關主責受理申訴及調查,本署必當盡力提供調查所需之一切協助。本署後續將儘速召開檢察官職務評定委員會,就該檢察官之行政懲處進行審議。本署將立即強化本署員工性別平等教育,並就機關防範性騷擾安全風險提出補救改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