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 11月 25日
信義山區國有林拾木生火野營違反森林法 緩起訴處分命支付公庫共16萬元
2024年05月08日
( 記者廖廣學報導 )
地檢署鄭宇軒檢察官偵辦被告陳○煜、彭○博、陳○芸、李○珊等人在信義山區國有林地野營,違法撿拾倒伏枯損之雜木生火取暖乙案,業經偵查終結,認被告等人涉犯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之結夥2人以上竊取森林主、副產物罪嫌,考量被告等人均有正當工作、素行良好,犯後坦承犯行,所竊取雜木林積僅0.36立方公尺,其價值僅新臺幣(下同)907元,事後已賠償告訴人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相當金額等情狀,均予以緩起訴處分,並應各向公庫支付4萬元。
本案係被告陳○煜、彭○博、陳○芸、李○珊等人相約於民國110年2月16日至同年月18日,前往南投縣信義鄉之西巒大山登山露營,因夜間溫度驟降,而違法撿拾國有林地內之倒伏枯損雜木,並引燃木材生營火以烤火取暖。嗣因被告等人在社群網站(Instagram)上貼文,始查悉上情。
本案被告等人撿拾枯木係為供生火取暖之用,雖與一般山老鼠竊伐國有貴重林木之情節不同,然在冬季缺水季節,天乾物燥,若引發火勢,星星之火可以燎原,危險程度非低。本署再次強調森林為國家寶貴資源,為了發揮森林公益及經濟效用,以及保護具有珍貴價值之樹木及其生長環境,國家特制定《森林法》,違反者視情節輕重,處以刑罰或行政罰,「開放山林」並非「破壞山林」,民眾切勿心存僥倖。而本署更將持續與國土聯繫平台各成員合作,針對任何破壞生態環境之不法行為予以嚴厲偵辦,以維護生態之永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