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 11月 26日
地檢署偵辦黃姓被告郵局強盜放火案件 依法提起公訴
2024年03月20日
( 記者廖廣學報導 )
南投地檢署李英霆檢察官偵辦被告黃○○在南投縣鹿谷鄉「鹿谷清水郵局」,涉嫌刑法第330條第2項、第1項之攜帶兇器強盜未遂、第173條第3項、第1項之放火燒燬現有人所在建築物未遂及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等罪嫌,於日前偵查終結,依法提起公訴。
被告黃○○因個人財務虧損,無法清償貸款等原因,於民國113年1月26日上午10時25分許,駕車至「鹿谷清水郵局」,頭戴安全帽、口罩、手戴手套、右手持開山刀、左手拿裝有汽油之寶特瓶,走進上開郵局,先把汽油潑灑在櫃檯上面,恫稱:「我只有要錢而已」等語,再從郵遞窗口爬進櫃台內,以腳踢擊郵局經理劉○○,復以開山刀刀背揮砍劉○○,並將劉○○壓制在地至使不能抗拒,說出金錢存放位置,造成劉○○受傷,幸劉○○趁隙從側門逃離。而被告見狀欲離開現場前,為毀滅監視器等證據,乃二度潑灑汽油,並以打火機點燃汽油,造成郵局之營業櫃台、網路、電腦、電線、冷氣等設施毀損,幸鹿谷消防分隊立即抵達現場滅火,上開郵局主要結構體尚未喪失效用而未達燒燬建築物程度。
地檢署獲報後,立即指派李檢察官指揮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組成專案小組全力查緝,經調閱並過濾分析比對周邊及沿路之監視器,迅速於同日中午12時40分許拘提被告到案,且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
全案經調查證據完畢,於近日偵結,並於113年3月19日移審,經法院續予羈押。本案檢警合作無間,於案發後約2小時即已查明被告身分、行蹤並拘提到案,地檢署對於任何重大暴力不法案件,絕不容非法分子挑戰,爾後仍將秉持從速、從嚴訴追到底之態度及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