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 11月 26日
自小客停未依規定位置停放停車格 警依法告發取締
2024年03月08日
( 記者邱瑋茹 中部報導 )
網路社群有一段民眾貼文,有一部黑色自小客車停放於路邊停車格,惟車頭前懸超出停車格範圍,遭員警摯單告發;另停車管理員亦對其開單收費,民眾質疑有雙重收費疑慮。
經查崇德路係警察局年度列管取締違規停車重點工作道路之一,查該部自小客車係於113年3月7日16時25分許停於北區漢口路四段395號前,中市警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員警於同日15-18時執行交整勤務時,發現該部自小客車雖停放於停車格,惟車頭前懸超出停車格範圍,超出部分有劃設禁止停車標線(黃線),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4款規定:「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另查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90條第1項規定「車輛停放線,用以指示車輛駕駛人停放車輛之位置與範圍」,遂依法進行告發無誤。
第二分局表示,依法務部函釋略以:地方主管機關向各個使用者收取停車費之權利之發生,係因使用者進入地方主管機關設置之停車場(含汽車、身心障礙專用停車格、計程車格及機車格位等)並利用該停車場事實行為,乃發生公物利用之權利義務關係,使用者因而負有繳費義務。故停車管理員依規定開立停車繳費通知單並無違誤;另警察相關單位亦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予以舉發,前揭舉發係屬行政罰與上揭公物使用規費(即停車費)性質互異,二者並無補充關係,亦非一罪二罰,故無法主張因繳交停車費而免予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