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無法反臺,戶籍遭戶政遷出
2023年09月12日
辦竣戶籍登記為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必要條件之一,原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若因受COVID-19疫情影響無法反臺致戶籍遭戶政機關遷出,造成無人設籍該址,就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依財政部函釋規定,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因設籍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出境逾2年戶籍於109年或110年遭遷出者,得申請續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2)課徵地價稅。
依土地稅法規定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必須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及面積限制等要件。如因疫情影響無法回國,致戶籍遭遷出,無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情形,依財政部111年7月26日台財稅字第11104610910號函釋規定,原適用千分之2稅率課徵地價稅之自用住宅用地,僅設籍人因疫情之故,109年至110年間戶籍遭遷出,且無其他符合條件者設籍,致110年及111年經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之案件,土地所有權人於112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並檢附該戶籍遭遷出者出具其出境未回國期間無法返國係因受疫情影響之切結書,可恢復按千分之2稅率課徵地價稅,其已按一般用地稅率完納之地價稅,於按千分之2稅率與一般用地稅率計算之差額稅款部分,不加計利息退還納稅義務人。倘111年間設籍人受疫情影響,戶籍遭遷出,土地所有權人仍應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且經稽徵機關審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始得按千分之2稅率計徵。
若民眾對於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尚有疑義,歡迎向稅務局或該局埔里、竹山兩分局洽詢,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