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 02月 02日
縣府籲酒廣告或促銷 應標示「禁止酒駕」等警語
2016年09月13日
( 特派員陳錦玲南投報導 )
有鑑於酒駕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危害生命安全及財產損失,菸酒管理法修正規定,自104年1月1日起,酒的廣告或促銷,應明顯標示「禁止酒駕」,並應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酒的廣告或促銷行為如違反相關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縣府財政處表示,依據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規定,標示警語時,應至少以版面百分之10連續獨立面積刊登,且字體面積不得小於警語背景面積1/2,另標示警語所用顏色,應與廣告或促銷版面之底色互為對比;除標示警語外且不得有以下事項,包括: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鼓勵或提倡飲酒;以兒童、少年為對象,或妨害兒童、少年、孕婦身心健康;虛偽、誇張、捏造事實或易生誤解之內容;暗示或明示具醫療保健效果之標示、廣告或促銷;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情事。
菸酒管理法相關法令規定請至財政部國庫署網站(http://www.nta.gov.tw 查詢)或洽縣府金融及菸酒管理科(電話049-22437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