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 11月 24日
雇主要注意 薪資不得內含勞退6%
2015年08月21日
( 特派員陳錦玲屏東報導 )
近來屏東縣多家事業單位,因薪資內含勞退6%,致工資未全額給付遭本府裁處在案。屏東縣政府除責令立即改善外,亦限期要求違法之事業單位歸還勞工薪資。
勞工處表示,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1項及36條第1項規定,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此一規定係要求雇主須於勞雇雙方原議定發給之工資以外,另為勞工提繳不低於每月工資6%的個人專戶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而非將前述提繳之數額「內含於勞雇雙方原本已議定之工資」,造成工資不完全給付勞工之情事。雇主如將提繳之退休金內含於原議定之工資中,已屬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給勞工」之規定。
勞工處林德輝處長再次提醒縣內各事業單位,務必落實上述規定辦理,違反者將處最高新臺幣30萬元罰鍰之處分,並得公布違法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將按次處罰。
勞工處強調,縣府將不定期至各事業單位實施勞動條件檢查,以維勞動權益。勞工因此而有權益受損者,可向勞工處詢問,以確保自己的權益,諮詢電話08-7558048轉33.3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