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聖瑋被訴殺人等案判決
2023年03月08日
南投地方法院審理111 年度重訴字第3 號周聖瑋被訴殺人等案件,法院8日上午9 時29分,在第二法庭宣判:周聖瑋犯殺人罪,處有期徒刑16年。又犯殺人未遂罪,處有期徒刑8年。又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上述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本案仍得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尚未確定。
犯罪事實周聖瑋與陳○○曾為夫妻,於民國109年1月22日離婚。周聖瑋因曾經對陳○○施以家庭暴力,經本院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周聖瑋在保護令期間內的110年12月26日14時40分許,攜帶當日先行購買的汽油1桶,飲酒後騎車前往黃○○、陳○○共同居住及工作的住處,持汽油朝黃○○、陳○○及屋內周邊機臺潑灑,再持打火機點火引發火勢,導致黃○○頭頸部、前後軀幹及四肢第二至三度燒傷占全身體表面積60%併雙上肢及胸頸部深度燙傷腔室症候群,經送醫救療,延至數日後身亡,陳○○則趁隙逃離現場而未遭火勢波及;該住宅1樓內部物品大面積燒燬、1樓牆面剝落,1樓至4樓倉庫及臥室等處亦受濃煙燻黑。警方到場後,對周聖瑋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呼氣中酒精濃度0.45mg/L。
法院判決理由摘周聖瑋坦承酒後騎車,並在保護令期間內持汽油潑灑黃○○、陳○○及屋內機臺設備的客觀事實,但否認殺人、放火的犯行,本院依據證人陳○○等人的證述、黃○○送醫救治後身亡的相驗屍體證明書及照片、案發後的現場照片以及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等卷證資料,認定被告周聖瑋殺人、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及違反保護令的犯行明確。
法院審酌周聖瑋與陳○○育有4名子女,周聖瑋不滿陳○○疑似在姻中即與黃○○交往,持預備之汽油及打火機,放火導致黃○○死該屋屋內多數物品燒燬、多處空間受燒燻黑,犯罪情節重大,被告承部分犯行,但未與黃○○的家屬、陳○○及該屋屋主成立調解或賠償損害的犯後態度,及被告高中肄業、有毒品及酒駕的素行等一切情狀,就殺人、殺人未遂罪合併量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0 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量處有期徒刑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