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 03月 04日
南投地檢署提起第二波當選無效之訴 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共提起
2022年12月31日
( 記者廖廣學 南投報導 )
地檢署檢察官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0條第1項之規定,近日 對於當選人或其樁腳等有同法第99條第1項投票行賄之行為者,向臺 灣南投地方法院提起第二波當選無效之訴。本署就111年地方公職人 員選舉,計提起6名縣議員、8名代表、1位村長,共15人當選無效之 訴。 本署對於候選人(或其樁腳)、選民涉犯投票行賄、投票受賄等 罪嫌者,業經檢察官陸續提起公訴或為緩起訴處分、職權不起訴處分, 除已於111年12月9日、13日先就南投市第1選舉區歐陽○○市民代表 當選人、第1選舉區曾○○縣議員當選人提起公訴併當選無效之訴外, 近日陸續對另13名當選人提起當選無效之訴,縣議員部分5人:分別 為南投縣第1選舉區吳○○縣議員當選人、第2選舉區林○○縣議員當 選人、第2選舉區李○○縣議員當選人、第2選舉區唐○○縣議員當選 人、第5選舉區林○○縣議員當選人;代表部分7人:分別為南投市第 1選舉區張○○市民代表當選人、南投市第3選舉區石○○市民代表當 選人、草屯鎮第1選舉區林○○鎮民代表當選人、草屯鎮第4選舉區莊 ○○鎮民代表當選人、草屯鎮第4選舉區簡○○鎮民代表當選人、埔 里鎮第1選舉區陳○○鎮民代表當選人、信義鄉第1選舉區邱○○鄉民 代表當選人;村長部分1人:名間鄉松柏村謝○○村長當選人。 本署就有直接證據或綜合其他間接事證,足以證明當選人對其親 2 友或競選團隊成員或其樁腳之賄選行為,有共同參與、授意、同意、 容許或默示等不違背其本意,而推由該等人實行賄選之行為者,認係 當選人與該等之人為共同賄選之行為,而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以維護 選舉之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