築夢幸福 青年安心成家 全國首推每戶250萬元賣斷住宅
2015年08月20日
讓青年不再是失根的蘭花、漂流的浮萍、無殼的蝸牛,讓年輕人不再不吃不喝五十年亦買不起房子!「幸福築夢成真,青年安心成家。」花蓮縣長傅崐萁今(20)日上午在縣府局處首長的陪同下,公布青年住宅承購資格,並宣布即日起至9月30日開放設籍花蓮的民眾登記。他表示,縣政府引領全台,推出「賣斷式」青年住宅,首波600戶,每戶售價250萬元,也企盼全國各縣市及中央政府同心協力為青年找殼,安心成家,讓社會更加祥和、團結。
記者會現場展示大型鳥瞰圖與量體模型,讓民眾了解未來青年住宅的模樣。青年住宅選址於新城鄉北埔區,大花蓮生活圈最精華的地段,面積約七千坪,鄰近大漢技術學院、新城鄉公所、新秀農會超市、北埔火車站、北埔國小、新城國中、國軍花蓮總醫院、花蓮國際機場等,生活機能完備,距離市區約10分鐘車程,俾利通勤工作,適合青年就業、創業,安心成家。
縣長傅崐萁表示,第一期推出六百戶,每戶兩百五十萬元,自備款百分之二十,餘額只要符合條件皆可辦理貸款,讓年輕人只要付得起利息,就可擁有屬於自己的房產。為打造舒適的生活環境空間,首波青年住宅規劃興建五層樓電梯住宅,公共設施包含健身房、醫護站、幼托間、康樂室、交誼廳及花園等,戶外則設有網球場、籃球場及羽球場,樹立美輪美奐、活力朝氣的模範社區, 「拋磚引玉,鼓勵年輕人勇敢築夢!」傅崐萁表示,凡年滿二十至四十五歲,設籍花蓮累計滿十年、目前戶籍在花蓮達一年以上,過去並無自己的房產,即可至縣府官方網站首頁登記。即日起至九月卅日截止報名,歡迎所有設籍花蓮縣的青年踴躍報名參加,縣府願意給予國家未來主人翁最好的生活環境。
他也指出,縣府受理登記截止後,訂於104年10月4日於德興體育館(小巨蛋)公開抽籤,讓年輕人有機會擁有自己的殼、自己的夢想、自己的家園,更希望中央政府及全國各縣市重視年輕人的權益,讓所有青年安心成家,促進台灣社會祥和,社會才能有更大的力量往前邁進。
為避免有心人士運用社會福利政策炒作房價,青年住宅閉鎖期規定限制為十年。入住後,房產不得出典、出售、出租等,十年以內所有權移轉皆由花蓮縣政府以原價承購,再換給需要的年輕人。住戶須確實屬於自用、自住,讓真正有需要的年輕人能夠擁有自己的殼, 縣長傅崐萁也特別感謝縣有地住宅區的使用戶及占用戶,包含黃紅草、陳碧雲、張天新、李威莉、張玉枝、黃文宗、劉金虎、劉金龍、鄭秋濱、游水盛、林秀子、黃朝枝、李美香等鄉親,摒除私利、放開胸懷,支持並肯定青年住宅政策,讓大家攜手同心推動青年住宅,讓青年安心成家。
104年度花蓮縣政府辦理青年安心成家住宅承購資格證明核發作業須知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青年安心成家住宅(以下簡稱青年住宅)承購資格證明(以下簡稱本證明)核發作業,特訂定本作業須知。
二、申請承購青年住宅之申請人,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年滿二十歲至年滿四十五歲之中華民國國民。
(二)戶籍於申請日前一年即設籍於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且設籍本縣累計滿十年者。
(三)符合下列家庭組成之一:
1.有配偶者。
2.申請日前一年即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籍者。
3.單身年滿四十歲者。
4.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二十歲或已滿二十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
(四)家庭成員自申請日前三年內名下無房屋移轉紀錄且均無自有住宅。
(五)家庭成員之存款總額合計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
前項第一款年齡之計算,以申請日為計算基準。前項第四款所稱家庭成員包含申請人、申請人之配偶、申請人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
同一戶籍(即同一戶號)僅能承購一戶,並以一人提出申請為限,已取得本證明者,不得再次申請本證明。
三、具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無自有住宅:
(一)申請人或其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個別持有建物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
(二)以「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二十歲或已滿二十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之家庭組成提出申請,申請人及其戶籍內兄弟姊妹個別持有建物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
前項共有之住宅為同一住宅,但個人持有面積合計達四十平方公尺以上者,視為有自有住宅。
四、本證明申請方式採網路登記,受理時間及審查相關注意事項,由本府另行公告之。
五、本證明審查及排序作業方式如下:
(一)網路登記採二階段方式運作。
(二)第一階段以公開抽籤方式排定序號並列冊,其序號屬本梯次開放戶數內者(即正取戶),轉請戶政及財稅機關提供下列資料進行第二階段資格審查:
1.家庭成員之戶籍資料。
2.最近三年內動產及不動產持有狀況等資料。
(三)正取戶經本府審查符合資格者,核發本證明;有下列各款情形之ㄧ者,駁回本證明之申請:
1.資料不齊,經本府限期七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
2.資格不符合本作業須知第二點之規定者。
(四)因本府依前款駁回申請所生該梯次之剩餘戶數,得自備取戶依序號遞補,並依前二款規定辦理資格審查,符合資格者核發本證明。
(五)本梯次已列備取並取得序號但未經本府駁回且未取得本證明者,本府將於下一梯次之開放戶數內保留一定數量,依序號遞補並依上開程序辦理審查及核發證明,剩餘未能取得證明者,取消資格。
六、青年住宅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起十年內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本府得依原售價強制買回:
(一)房屋所有權人有出售之需求者。
(二)房屋所有權人有租賃行為者。
(三)房屋所有權人與他人以通謀意思表示之方式,致使所有權有移轉他人之虞者。
本府為確保前項原售價買回權,得訂定相關措施。
七、為防止不當炒作房價,申請人於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起十年內,除繼承或依法強制信託外,不得出售、出典、贈與、交換或信託移轉予他人。
為保全本府強制買回之權利,申請人應於辦理簽約時,同時簽署預告登記同意書,始完成承購手續。
八、本須知如有未盡事宜,本府得另以公告補充說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