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 03月 11日
市民代表當選人買票行賄 偵查終結提起公訴 併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2022年12月09日
( 記者廖廣學 南投報導 )
地檢署張姿倩檢察官指揮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法務部 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局偵查第六大隊第一隊,偵辦南投縣南投市第1選舉區市民代表當選 人歐陽○○、樁腳簡○○賄選案,案經偵查終結,認歐陽○○、簡○ ○均涉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投票行賄罪嫌,提 起公訴,併就歐陽○○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另受賄選民林○○等3人 繳回犯罪所得,為緩起訴處分。
歐陽○○為現任南投市市民代表,亦為民國111年11月26日投票 選舉之南投縣南投市第12屆市民代表選舉當選人。歐陽○○為圖當 選,基於對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111年10月14日至簡○ ○住處,交付簡○○新臺幣(下同)1萬元,請簡○○向有投票權之人 交付每人500元之賄賂,約其投票予歐陽○○。簡○○收取1萬元後, 於111年10月21日候選人號次抽籤前某日,分別交付有投票權之林○ ○等3人,計8500元,請其等及其家人投票予歐陽○○;林○○等3人 收受,並許以就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
經查賄團隊於11月25日通知簡 ○○、選民林○○等人到場,查得歐陽○○涉有重嫌,旋於11月26日 拘提歐陽○○,訊後向法院聲請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獲准,經縝密 查證,歐陽○○終坦承行賄犯行。 南投縣選舉委員會已於111年12月2日公告南投市第12屆市民代 表選舉當選人名單,歐陽○○經公告當選,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2 120條規定,檢察官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30 日內,向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本署除提起公訴外,併向臺灣 南投地方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以維選舉之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