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 01月 18日
縣民自製酒品勿違每戶100公升規定以免遭罰
2016年06月01日
( 特派員陳錦玲南投報導 )
縣府財政處表示,依據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3項規定,產製或輸入私菸、私酒未逾一定數量且供自用,或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不適用第45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即不罰。所稱「一定數量」,依據財政部99年3月5日公告規定:(一)產製私菸之成品及半成品合計每戶5公斤。(二)產製私酒之成品及半成品合計每戶100公升。
上述所稱之私酒半成品,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未超過百分之0.5者不計入;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百分之0.5且未經澄清過濾者,以數量之二分之一計算,另外所稱之「每戶」,係按戶籍計,亦即同一戶號之戶口名簿者為一戶,並非以家庭人口數或戶籍門牌號碼為計算標準。
另外,關於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超過免稅數量,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者,超過免稅數量之菸酒由海關沒入,並由海關分別按每條捲菸、每磅菸絲、每25支雪茄或每公升酒處新臺幣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鍰,不適用海關緝私條例之處罰規定。
縣政府財政處籲請縣民產製酒品自用部分,應注意成品及半成品合計每戶100公升之限制,如有超過100公升情形將以產製私酒裁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至100萬元以下罰鍰。如有相關疑義可電:049-2243741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