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 11月 30日
二親等親屬間之土地移轉案件,當事人請確實依交易事實勾選申報,以維課稅公平
2015年10月18日
( 特派員廖廣學澎湖報導 )
「贈與」移轉並非出售,不適用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配偶及二親等間之土地「贈與」,自不得適用。但配偶及二親等間之土地「買賣」,因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未能提出支付價款證明,經稽徵機關核定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者,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仍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邇來發現民眾誤解或曲解上開規定,將「贈與」移轉土地案件以「買賣」移轉申報,並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為避免爭議,請當事人確實依交易事實勾選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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