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 11月 29日
104年起貨車供無駕駛執照之身障者使用,適用使用牌照稅免稅規定
2015年10月11日
( 特派員廖廣學澎湖報導 )
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已修正公布,自104年1月1日起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且為該身心障礙者所有之車輛,每人以一輛為限;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但以2400cc以下車輛之稅額限額免稅,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稅務局指出,由於修法前之稅法規定,車輛必須「專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使用才可免稅,因貨車在性質上屬營業載運貨物之車輛,就不是「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所以103年12月31日以前,貨車須為身心障礙者所有,並領有駕駛執照及具有駕駛能力者,才能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於修法後已無此限制。自104年起1月1日起,供無駕駛執照之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貨車,符合修法後免稅規定,也可適用使用牌照稅免稅規定。
本局提醒民眾,符合修法後免稅規定,而尚未提出申請者,請儘速向車籍所在地的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