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自96年1月起公告實施「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之辦法,針對公私場所製程中所產生的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及揮發性有機物等空氣污染物開徵空氣污染防制費;空污費開徵目的是以價制量,促使業者能夠投資設置防制設備減少污染物之排放。
環保局表示,針對各公私場所空污費徵收審查作業,每年定期執行各項稽查檢測比對空污費申報資料,以落實徵收申報合理性並達到污染者確實付費精神,稽查檢測作業項目包括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排放管道檢測作業、公私場所使用之油品含硫量抽測作業等,倘稽查檢測結果未符合相關法規規定,本局將會進行空污費追補繳作業或依空氣污染防制法進行相關裁罰處分,請各公私場所務必確實申報空污費。
為避免申報不實造成違法行為,業者應定期對空污費申報資料進行檢視,確保申報資料之正確性,業者可向原廠商索取物質安全資料表(MSDS),或請供應廠商將該項含揮發性有機物原物料送驗,以掌握原物料之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百分比,可有效避免引用錯誤VOCs含量百分比申報空污費。
本年度第3季空污費104年10月1日開始受理申報,由於104年10月31日最後一天申報日適逢星期六假日,無法延長或順延申報,環保局籲請業者儘早申報第3季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以免漏報受罰。若對申報流程或內容有疑義,可以電話洽詢環保局(06-9221778),環保局將會提供最詳盡的網路申報相關服務及說明,亦或上網至環保署空污費網路申報及查詢系統(http://air10.epa.gov.tw/)中查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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