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局針對穿著暴露遭解僱個案的說明
2015年10月06日
多家媒體今天( 6 日)均有報導,「小彤」指控公司因其穿著太暴露而遭解僱一案,勞工局說明後續作為如下:
1 、勞工局目前尚未接獲「小彤」之申訴案件,但已主動與「小彤」取得連繫,將輔導「小彤」提出就業歧視申訴。
2 、勞工局表示,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1 條規定,雇主對於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若雇主因為「小彤」穿著暴露而予以解僱,恐涉及性別歧視,勞工局將於受理申訴案件後進行事實調查,並提報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評議,如經認定雇主確有性別歧視的事實,將依法裁處新臺幣 30 萬元至 150 萬元罰鍰。雇主若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並終止勞動契約,勞動契約亦不生終止之效力。
3 、另雇主非有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12 條或第 13 條但書,不得片面終止勞動契約。若有則屬違法終止勞動契約,勞工可主張雇主終止勞動契約行為無效,請求恢復工作權。勞工若不想繼續此勞動契約,則可參考並引用勞動基準法第 14 條規定,向雇主表示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發給資遣費。
4 、勞工局亦呼籲雇主,對於勞工不論性別,均應尊重員工「身體自主權」,身體自主權涉及思考、行為、心理和身體感覺等領域,穿著、化 妝及刺青等外顯表現均涵括在內。每個人對自己身體的使用和感覺,不論男女,他人無權干涉。
【勞動法小知識】
1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1 條規定,雇主對於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違者,依第 38-1 條規定,處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鍰。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並終止勞動契約,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
2 、「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規定,勞工有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等 5 款情事者,雇主得資遣勞工,但須依法發給資遣費。
3 、「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規定,勞工有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 3 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 6 日等 6 款情形,雇主得不經預告開除勞工,亦無須發給資遣費。
4 、「勞動基準法」第 14 條規定,雇主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等 6 款情形時,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依法請求雇主發給資遣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