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 03月 04日
消費之前停、看、聽-淺談醫療廣告
2019年10月21日
( 特派員陳錦玲 南投報導 )
邇來本局不時接獲民眾來電投訴「○○工作室(推拿所)」在臉書或社群網站上廣告,並張貼照片治療前跟治療後已有明顯消腫。骨頭歪斜、骨裂症狀經整骨(正骨)後已明顯改善。或經由推拿處理脊椎重整、高低肩、長短腳等聳動性話題,招來顧客前來消費。前揭廣告內容已涉違反醫療法第84條「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本局皆已派員前往稽查及輔導。
另有鑑於科技時代社群軟體資訊日新月異,許多醫療機構為突顯該機構其醫療設備之優越性及創新,皆會在臉書或社群網站建置相關廣告。惟醫療機構刊登網路資訊,應符合醫療法相關規定。衛生利福部於民國99年發布「醫療機構網際網路資訊管理辦法」並於104 年11 月03 日再次修訂內容。醫療機構提供網路資訊,應將其網域名稱、網址或網路工具及網頁內主要可供點閱之項目,報請本局同意備查。爰此,醫療機構倘設立臉書專頁,應遵循醫療機構網際網路資訊管理辦法第5條「醫療機構除第3條所定網址(域)外,不得以其他網路工具提供網路資訊」之規定,並將該專屬臉書以超連結方式連結至其所屬官方網站,無專屬網站者,得以具備網域名稱或網址之專屬頁面,函文所轄衛生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為之。
除此醫療廣告內容不得有假借他人名義、利用出售或贈與醫療刊物、以公開祖傳秘方或公開答問、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或以公開宣稱就醫即贈送各種形式之禮品、折扣、健康禮卷,或是宣傳優惠付款方法分期付款、治療完成後再繳費等方式,招攬病人。
網路世界無遠弗界,醫療廣告對於民眾就醫觀念及行為影響甚巨,本局再次呼籲民眾就醫及消費時務必小心,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