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 11月 28日
災害損失經報備勘驗,稅捐得以扣除減免!
2015年09月30日
( 特派記者黃筱晴新北市報導 )
稅捐處表示,為 因應颱風造成財產的損失, 該處 特就與納稅義務人關係較為密切之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及娛樂稅等稅目於災害造成損失時之減免規定,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申請減免稅捐之需要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房屋稅:房屋在災害中受創,本市轄區受災戶得依房屋稅條例第 15 條規定,於災害發生之日起 30 日內,向 稅捐處 申請減免房屋稅。房屋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 3 成以上不及 5 成者,房屋稅減半徵收;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 5 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免徵房屋稅。
二、地價稅: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12 條規定,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地價稅全免。本市轄區受災土地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得於災害發生後 30 日內,向稅捐處提出申請。
三、使用牌照稅:汽車、機車( 151 cc以上)泡水受損需修復始能使用,或因泡水受損無法再使用,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者,得自災害發生之日起 1 個月內,檢具監理單位核發之證明文件,向稅捐處申請退還自災害發生日起已繳納之使用牌照稅。
四、娛樂稅:查定課徵娛樂稅之娛樂業者,因災害無法營業,可向稅捐處申請扣除因災害致未營業之天數,按比例核減當期之娛樂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