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 01月 21日
酒品容器為塑膠或紙質者應標示有效日期
2019年02月22日
( (特派員陳錦玲 南投報導) )
俗話說酒越陳越香,但用塑膠材質及紙質包裝的酒容易變質,為維護民眾健康,菸酒管理法第32條訂定酒品盛裝容器為塑膠材質或紙質者,應標示有效日期或裝瓶日期,標示裝瓶日期者,應加註有效期限,及進口酒不得另標示原標籤未標示事項,縣府呼籲酒製造業者及進口業者配合相關規定,以免受罰。
違反上述規定者,依菸酒管理法第50條規定,對酒製造業者或進口業者除第1次查獲情形未涉及標示不實或使人誤信者,得先限期改正外,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其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售;屆期不遵行者,按次處罰,並沒入違規酒品;至於對酒販賣業者,則沒入違規酒品。
民眾如發現不法之菸酒,請撥打縣府菸酒檢舉專線,電話049-2243741。
縣府提醒「飲酒過量,有害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