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全面禁止販售含塑膠微粒產品
2018年06月05日
環保署為維護海洋生物及環境,持續推動減塑措施,公告自107年1月1日起國內不得製造及輸入、107年7月1日起不得販賣6大類含塑膠微粒之化粧品及個人清潔用品。
為呼應聯合國及國際對海洋塑膠垃圾議題的重視,環保署持續推動一次用塑膠產品減量措施,同時考量塑膠微粒於清潔用品中多屬於產品額外添加之成分,同種類產品中也有不含塑膠微粒成分,故於106年8月3日公告限制含塑膠微粒之產品進口、製造及販賣法令,主要列管對象包含洗髮用化粧品、洗臉卸妝用化粧品、沐浴用化粧品、香皂類、磨砂膏、牙膏等六大類。
一般化妝品及清潔用品如含有塑膠微粒成分,通常會特別標榜去角質、淨化毛孔、深層清潔、柔珠、微粒等商品特色,其於成分內容中標示含有聚乙烯Polyethylene (PE)、聚丙烯Polypropylene (PP)、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酯Polyethylene Terephthalate (PET)等塑膠微粒,所含塑膠微粒僅毫米大小,使用後經沖洗流入水域及海洋,因其無法於環境中自然分解且粒徑過小不易收集清除,因此藉由法令之訂定,促使業者提供對環境友善之產品。
自107年1月1日起違反製造及輸入規定者,將處以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罰鍰;107年7月起違反販賣規定者,將處以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之罰鍰,另主管機關得限期命販賣、製造及輸入業下架、回收或退運。
花蓮縣環境保護局饒忠局長表示,7月1日起將全面稽查,呼籲業者提早將含塑膠微粒的產品下架、回收或退運,縣民朋友購買洗髮用化粧品類、洗臉卸粧用化粧品類、沐浴用化粧品類、香皂類、磨砂膏、牙膏等6大類產品時,應注意其成份標示內容,是否含上述塑膠微粒成分,如有發現請拒絕購買,並通報本縣環境保護局陳情專線03-823-3131,讓我們共同維護環境品質與自然生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