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 12月 22日
銷售公告相關用水設備應具省水標章 落實環保
2018年04月16日
( 特派員陳錦玲南投報導 )
經濟部發布施行「辦理自來水法第九十八條之一規定案件裁罰要點」,已於3月21日生效,法人、團體及個人於國內銷售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用水設備、衛生設備或其他設備的產品,應具省水標章,落實環境保護,並達成節約用水政策。
如國內銷售未具省水標章的用水設備、衛生設備或其他設備,主管機關可依該裁罰要點裁處,以督促法人、團體及個人落實法令。銷售公告應具省水標章產品而未具省水標章者,第1次查獲,處4萬元;第2次查獲,處8萬元;第3次查獲,處12萬元;第4次查獲,處16萬元;第5次以上查獲,處20萬元。
行為人累計銷售金額達20萬元以上,加重處罰2萬元;達40萬元以上,加重處罰5萬元;達60萬元以上,加重處罰10萬元;達80萬元以上,加重處罰15萬元。另偽造標章者,加重處罰10萬元。違反該法義務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時,依行政罰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