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 11月 26日
縣府向法院聲請解散未依法運作之農事、攤販、照顧服務及外燴四個工會
2015年09月05日
( 特派員陳錦玲南投報導 )
南投縣農事服務職業工會、攤販職業工會、照顧服務員職業工會,以及外燴服務人員職業工會等四個工會,因會務停頓且積欠勞工保險費,經南投縣政府輔導並限期改善,該四工會遲無改進會務與財務作為,縣府於104年8月28日依工會法第37條第2項規定,遞狀向南投地方法院聲請解散四個工會。
南投縣政府社會及勞動處表示,工會組織係依工會法籌組之法人團體,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每年須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年度業務報告、經費決算、工作計畫、年度預算及工會重大事項;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依工會法及章程規定處理工會一切事務,另設有監事或監事會依法監督工會會務與財務運作,工會依法至少每三個月應召開理、監事會議,行使章程所訂職權。
各職業工會並得依勞工保險條例、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代辦無一定雇主及自營作業勞工之勞、健保險事宜,如未依勞保條例規將勞工保險費定期彙繳至勞保局,其所屬會員之各項給付將遭暫行拒絕給付,對所屬會員之權益影響至鉅。本案四個工會未依前述規定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與理、監事會議,且積欠勞工保險費多年未清償,履經縣府予以輔導、限期改善均無成效,且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勞工保險局及中央健康保險署會商後,依法向法院聲請解散該四工會。
縣府同時函請該四工會應協助會員改參加其他相關工會,會員如有相關勞工與全民健康保險權益疑問,可向勞工保險局南投辦事處及中央健康保險署中區業務組洽詢。社會及勞動處並呼籲勞工朋友應積極參與所屬工會活動及會員大會,關心會務與財務運作情形,以維自身權益;而各工會應依工會法及章程規定運作,監事會應發揮監督職權,健全會務與財務運作,工會方能永續經營且保障會員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