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北基地區計程車新運價自10月1日零時起實施
2015年09月04日
新北市、臺北市及基隆市自 104 年 10 月 1 日(星期四)零時起同步調整計程車運價,新北市主運價為起程運價 1.25 公里 70 元,續程每 200 公尺 5 元,延滯計時每 80 秒 5 元。夜間 11 時至翌晨 6 時為夜間加成時段(以上車時間為準),每趟次加收 20 元(即起程運價 1.25 公里 90 元)。春節運價則為除夕前 2 日至國定年假結束期間,如不足 10 日則以國定年假最後 1 日往前推算 10 日起算,每趟次加收 20 元。淡水地區運價全日依照新北市主運價加收 30 元。瑞芳及烏來地區固定路線運價配合主運價微調幅度約 13 %。
新北市交通局表示,北北基現行計程車運價係於 96 年 11 月 1 日核定實施,迄今已逾 7 年未調整,為合理反映計程車經營成本及兼顧消費者權益,本次調整後之起程運價維持 1.25 公里 70 元不變,僅調整續程及延滯計時部分,有利計程車爭取短程客源及避免大幅增加消費者負擔。
本次運價調整適逢交通部推動計程車新式計費表,計程車駕駛須裝設符合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91 條規定之計費表,並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定合格後, 10 月 1 日起才能收取新運價。另,瑞芳及烏來地區固定路線,自 10 月 1 日起實施新運價。因計費表更換及檢定無法於短時間內完成,於換表過渡期間一律照表收費(新表新運價、舊表舊運價),故 10 月 1 日起已換表完成之駕駛即依新運價收費,仍使用舊表之駕駛則依舊運價收費,且不可加收任何費用(新舊運價表如附表)。
交通局提醒,新式計費表 具有列印乘車證明、計算國道通行費、語音播報、自動切換夜間運價等功能,乘客搭乘使用新式計費表之計程車,請於下車前向駕駛索取乘車證明; 計程車駕駛朋友也請確實照表收費(如未裝設新表則按舊表舊運價收費),切勿超收車資。另外提醒運將朋友,交通部正在規劃補助更新計費表費用,請保留購表及驗表之相關單據及證明文件以利日後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