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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節排班要合法 嘉義縣府提醒雇主調移出勤須先徵得勞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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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青處網站

【特派員林昱宏嘉義縣報導】農曆春節將至,嘉義縣政府提醒事業單位,小年夜、除夕及大年初一至初三均屬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如因業務需要勞工出勤,須先徵得勞工「個人」同意,且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違規者最高可處新臺幣100萬元罰鍰。

縣府勞工暨青年發展處指出,國定假日若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應經勞資協商擇日補假。以比照行政機關辦公日曆出勤者為例,2月15日小年夜如遇例假,將於2月20日補假,補假當天即視為國定假日,勞工休假工資照給;若補假日出勤,工資同樣須加倍發給。

勞青處說,今年春節9天連假中,2月14日及21日為休息日,出勤須依休息日加班規定給付加班費;2月15日及22日為例假日,除非發生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否則不得使勞工出勤;2月16日至20日為國定假日,勞工若出勤,除原有當日工資外,於正常工時8小時內,雇主須再加發一日工資,超過8小時部分則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計算加班費。

勞青處強調,勞資雙方得協商「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實施」,但必須徵得勞工個人同意,並明確排定調移後的休假日期,雇主不得減損勞工應有的國定假日天數;部分工時勞工同樣享有國定假日出勤加倍工資權益。

處長陳奕翰呼籲,服務業、餐飲業及交通運輸業等春節期間無法全面放假的行業,可在勞工同意下進行假日對調,但應清楚說明調移方式與休假日,避免衍生爭議。

勞工或雇主如對相關勞動法令仍有疑問,可洽詢嘉義縣政府勞青處,電話05-3620123轉8018或8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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